热烈庆祝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网站成功改版! 20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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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服务贸易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南京服务贸易协会(Nanjing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简称“NATS”)。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南京地区的从事服务贸易各门类各领域的企业、机构,从事服务贸易人才培训的大专院校、培训机构及服务贸易领域其它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热心于服务贸易事业的企业、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建立以南京为中心,面向国际市场的服务贸易合作体系;树立南京服务贸易整体形象和品牌,促进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协会接受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不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14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介南京服务贸易方面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情况;

(二)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交流,探讨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投资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服务贸易推介及考察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服务贸易知名企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友好往来,促进南京与国内外发达地区在发展服务贸易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增强会员与相关部门、行业的联系和沟通,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是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服务贸易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院校、及其它经济组织;

(三)从事业务应当与服务贸易有关,并在本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能够在本协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放证牌。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根据会员大会表决结果缴纳会费;

(六)承担协会所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证牌。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南京服务贸易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举办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推荐协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七)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提议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服务贸易产业发展方面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9年4月8日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