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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京服务贸易协会章程(已核)

发布时间:2025-03-12 点击次数:97

 

南京服务贸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南京服务贸易协会(Nanjing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简称NAT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京地区的从事服务贸易各门类各领域的企业、机构,从事服务贸易人才培训的大专院校、培训机构及服务贸易领域其它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热心于服务贸易事业的企业、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建立以南京为中心,面向国际市场的服务贸易合作体系;树立南京服务贸易整体形象和品牌,促进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与南京市商务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本协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南京市商务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14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介南京服务贸易方面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情况;

(二)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交流,探讨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投资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服务贸易推介及考察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服务贸易知名企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友好往来,促进南京与国内外发达地区在发展服务贸易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增强会员与相关部门、行业的联系和沟通,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是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服务贸易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院校、及其它经济组织;

(三)从事业务应当与服务贸易有关,并在本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能够在本协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放证牌并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协会工作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根据会员大会表决结果缴纳会费;

(六)承担协会所分配的其他任务。

十四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证牌。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产生办法;

无记名投票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上一条:关于收取南京服务贸易协会 2025 年会费的通知 下一条:南京服务贸易协会负责人、理事会、监事 成员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