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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等九家单位发布《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28 点击次数:1899

    为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服贸函〔2013〕300号)的要求,结合上海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点,现制定《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区在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吸纳大学生就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开展本市服务外包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产业发展情况、人才培养培训与就业、政策措施等三大类指标。
  第五条:市商务委商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测度项目研究确定评分细则,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组织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数据报送。示范区服务外包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有关业务数据,报送市商务委,并抄报本办法第二条中所列相关委办局。
  (二)综合评价。经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示范区服务外包管理部门报送的数据,依据评分细则,得出初步综合评价结果。
  (三)结果审定与公布。综合评价结果由市商务委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市商务委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严禁任何单位捏造、虚报或篡改数据,对违反规定的示范区给予通报。
  第八条:示范区在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可以向市商务委和相关部门反映,市商务委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评价办法进行完善。
  第九条:示范区综合评价基础数据报送工作从2014年开始每年进行,每两年汇总并公布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条:对新申请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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