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府拨款,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条件”
发布时间: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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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稽查部门在对某小微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度从区政府取得了一笔扶持企业发展基金50万元。财务人员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税务人员调查核实,该笔基金实质是地方政府依据地方性文件拨付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无具体资金拨付文件,既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况,亦不属于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对此,税务机关作出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该笔资金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需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二分局围绕“新常态 新税风”税收宣传主题,筹划即将到来的全国第24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图为今年元宵节,税务人员在夫子庙向游客发放税收宣传品,提供涉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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