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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园地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时间:2015-12-29 点击次数:4413

一、小型微利企业热点问题

 

 

 

1.一个查账征收的企业,如果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但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度预缴时如何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可根据该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自行在预缴表上填报优惠享受情况。

 

2.一个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吗?如何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3.四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4.新政策出台后,对于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中关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5.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新老政策衔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五、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二、四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热点问题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的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需要填报该表。

 

2.允许采用加速折旧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和税务上折旧方式不一致,如何进行四季度预缴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文件中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内容,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代替了原先的加速折旧明细表,根据企业实际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填报。

其中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3.当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纳税人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时,如何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文件中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的填表说明,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

 

4.如何确定自己企业是否属于重点行业,不同的行业如何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文件中关于“六大行业”和四个重点领域的规定,相关行业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附件中填表说明的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的重点行业纳税人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2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经营行业。

 

 

 

5.小规模纳税人四季度申报预缴申报时和以往季度预缴申报有何不同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规定:“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6.在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文件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填报说明,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本图取自《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申报属期

企业成立时间

10月

11月

12月/4季度/年度

优惠率

其中减半

优惠率

其中减半

优惠率

其中减半

2015年1月及以前

6.00%

1.50%

6.82%

2.73%

7.50%

3.75%

2015年2月

6.11%

1.67%

7.00%

3.00%

7.73%

4.09%

2015年3月

6.25%

1.88%

7.22%

3.33%

8.00%

4.50%

2015年4月

6.43%

2.14%

7.50%

3.75%

8.33%

5.00%

2015年5月

6.67%

2.50%

7.86%

4.29%

8.75%

5.63%

2015年6月

7.00%

3.00%

8.33%

5.00%

9.29%

6.43%

2015年7月

7.50%

3.75%

9.00%

6.00%

10.00%

7.50%

2015年8月

8.33%

5.00%

10.00%

7.50%

11.00%

9.00%

2015年9月

10.00%

7.50%

11.67%

10.00%

12.50%

11.25%

2015年10月

15.00%

15.00%

15.00%

2015年11月

——

2015年12月

上一条: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企业可用纳税诚信度换“真金白银”啦!